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需购置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于前一年的五月十五日前一式三份报局物资装备司(含综合计划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
  (二)局主管业务司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排出轻、重、缓、急,送交物资装备司。
  (三)物资装备司根据年度基建设备费的情况和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年度基建设备购置预安排意见,会同综合计划司会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申报基建仪器设备,购置单价超过批准计划预算指标10%以内者,须经物资装备司同意后方能订购;超预算指标10%以上者,须重新申报。擅自订购计划外基建仪器设备或超预算指标订购;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计划外(或缺额)经费由各单位从预算外资金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写出验收报告报物资装备司。大型重要仪器设备,由物资装备司会同有关业务司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无特殊原因,超过半年不能投入实际使用者,除追究责任外,局将根据任务需要无偿调拨给能尽早发挥效益的单位使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飞机等大型装备的建造,由局综合计划司根据任务的需要和局基建投资情况,提出总的年度计划安排和建造要求,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物资装备司会同有关业务司组织论证。物资装备司负责联系(招标)建造工厂,并组织管船(机)分局进行监造和验收。

第六章 经费计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我局的各项经费投资是保证完成各项计划任务的必要条件,要本着勤俭节约,节流开源,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管理,各个单位和各级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促,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各项经费投资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我局的经费主要有:财政部下达的海洋事业费,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科技三项补助费,国家科委下达的科学事业费,有关部委下达的国家专项费以及各单位对外服务的横向收入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经费用于不同的单位和方面,采取不同的拨款方式和不同的管理方法。局各项经费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实行宏观控制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