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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
 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7年10月20日 国海计(87)95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随时函告局综合计划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系
  第三章 海洋业务计划管理
  第四章 船舶计划管理
  第五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六章 经费计划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计划管理,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海洋事业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简政放权,分层管理,按级负责,发挥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创造性,保证我局职责任务的实现。
  第三条 我局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加强海洋执法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资料信息等国家海洋公共事业;支持沿海省、市、自治区和有关海洋部门的海洋工作。把我国海洋事业建设成为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条 制定我局年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局的基本任务和五年计划,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作好综合平衡,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等各种关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实行系统最优化。
  第五条 我局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以及劳动人事、经费投资、基本建设、物资装备、船舶维修改造等条件保障计划。
  第六条 为有效地实施计划管理,必须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加强统计、审计和财务监督,不断改进计划管理方法,提高计划决策能力,逐步做到计划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系

  第七条 局海洋工作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局和局属单位)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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