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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通知

  七、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根据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审计室(或小组)应分别情况做出经济处理决定,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保卫部门受理。
  八、进行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上级审计部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和决定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发给原审计部门(或小组)。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九、建立审计档案。各审计室(或小组)和专职审计员,办理的每一项审计事项,都必须按局转发的审计署、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规定建立审计档案,要进行永久,长期和短期妥善保管,以备查考。未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十、附则。本程序如与上级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随时报局审计室,供修改时参考。

附:        审计文书格式(表1—7)


            审 计 通 知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字第  号
━━━━━━━━━━━━━━━━━━━━━━━━━━━━━━━━━━


───────:

        兹指派下列人员


对你单位                           进行审计。
    ───────────────────────────
请给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组长:_________________

组员: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审计室   (公章)

抄报:                    年  月  日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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