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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
 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保监财会〔1999〕12号 1999年11月11日)


各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
  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
  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
  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
  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比例规定。
  4.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的总量小于或等于可配售量时(可配售量等于上述配售比例乘以基金募集规模),按申请量配售;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总量超出可配售量时,原则上按申请量进行比例配售。
  三、保险公司配售基金的工作由基金管理人具体实施;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基金配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基金发行前,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保险公司介绍拟发行基金的有关情况,并了解保险公司拟申请配售的情况。
  2.为使基金配售与基金公开发行有机衔接,保证基金发行信息充分披露,招募说明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向保险公司配售基金事宜进行说明,提醒投资者注意发行公告中面向公众的公开发地量。
  3.拟申请配售的保险公司须在基金发行公告刊登前一日的中午12点之前,由保险公司以传真文件形式,向该基金管理人提出配售基金的申请。当日下午5点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配售的基金数量通知相应的保险公司和通报上网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并将有关申请和实际分配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和中国保监会财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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