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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1999〕206号 1999年10月29日)


各保险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为了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开办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办;
  二、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安全、增值的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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