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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
 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保监财会〔1999〕10号 1999年8月12日)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朱泰和先生《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法》第148条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股权投资、经批准的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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