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试卷的上交与成绩的公布
  (一)各考点须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以上同志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将本考点全部试卷(包括空白及作废试卷),交至保监会中介部。
  在试卷回收、上交过程中,各考点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发生场外舞弊行为,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及组织者的责任。
  (二)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的阅卷工作由保监会中介部统一安排进行。
  (三)考试采用100分制。试后不查分、不查卷。
  (四)考试成绩由保监会反馈给各考点之后统一公布。

附件:1.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


     2.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3.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

附件1: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入考场。考生入场前,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是否齐全,考试前5分钟宣读《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并当众启封发放考卷。
  三、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考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因印刷问题造成的考卷不清晰,应统一答复。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如发现考试人员舞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中进行记录,取消相关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五、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抄题、传题、做题,严禁将考卷携带出考场。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考试人员停止答卷,坐在原位,然后按照准考证号顺序,依次收取考卷和答题卡,检查无误后,准许考试人员离开考场。同时应将考卷、答卷如数装订、密封,填好《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并立即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