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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68号 1999年4月19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业主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代理分散性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四、凡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险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六、各保险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应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并实行上级公司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八、各保险公司应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前述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与其中止代理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自动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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