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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的批复

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的批复
 (保监复〔1999〕57号 1999年月12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予以补充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银发〔1996〕253号,以下简称“《条款》”)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条款》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责任。根据《条款》文字含义和保险惯例,清理航道的费用应指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船舶自身、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任何物体阻碍航道而产生的清理或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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