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失效]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使用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自行从保险车辆上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车载液体和气体货物发生泄漏事故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一、本附加险所称玻璃,仅指保险车辆的门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
  二、机动车辆灯具玻璃、车镜玻璃破碎等均不属本保险责任。
  三、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保险人按受损玻璃的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赔偿。
  四、本附加险不计免赔。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以外的部分。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一、本附加险在承保时,由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赔偿金额的赔偿天数。约定赔偿天数最高为90天。
  二、部分损失赔款=日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
    全车损毁赔款=日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
  三、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要冲减约定的赔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时,无论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是否达到约定天数,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如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车辆尚未修复完毕,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制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自燃:与基本险中自燃的概念一致。
  二、发生部分损失,按照车辆损失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十七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一、新增加设备:指保险车辆在原有附属设备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等。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新增加设备单独损毁,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实际价值:在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市场价格。
  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发生部分损失,按照车辆损失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值。未列明的新增加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