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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失效]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一、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二、车辆的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
  登报声明: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声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
  一、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
  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每缺少一项,增加最高为5%的免赔率。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本条规定了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的处理方法。
  一、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时,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二、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时,保险人已赔偿,而被保险人又不愿意收回原车,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一)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一、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二、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凡由于违章搭乘或违章载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货物损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人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四、核定载客数指机动车辆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赔偿限额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保险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二、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一律执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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