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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5日)废止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
 (保监发〔1999〕51号 1999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配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保监发〔1999〕27号)的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银发〔1995〕144号、银发〔1996〕178号)以及各保险公司自行制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含附加险)条款解释(说明)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标的种类及基本险险别。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只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本条列举了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物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4.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现象。
  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外界物体倒塌”责任。
  6.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7.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8.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本保险责任。
  9.暴风:风力速度28.5米/秒(相当于11级风)以上。
  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米/秒(相当于8级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10.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11.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的“洪水”责任。
  海啸: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都属本保险的“海啸”责任。
  保险车辆水淹后因操作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地陷”责任。
  13.冰陷: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冰陷”责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属本保险的“崖崩”责任。
  15.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16.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18.滑波: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9.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指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的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在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行的抢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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