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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自然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1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2 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2.3 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2.4 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2.5 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3.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4.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5.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1.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2.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4.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投保了基本险的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基本险承保项目规定的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每宗赔款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本特约条款不适用于其他附加险。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下同)被盗窃或被抢劫、被抢夺而引起在法律上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本公司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2.责任免除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付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1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出售保险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2.2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2.3 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和扣押;
  2.4 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应付的保险费;
  2.5 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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