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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保监发〔1999〕32号 1999年2月25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人银发〔1996〕392号)批准执行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附件一: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
 
 1.1 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1.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1.1.2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1.1.3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1.1.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1.1.5 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 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 乘客座位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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