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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保监人教〔1999〕7号 1999年4月14日)


各保险公司:
  自《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以来,保监会开始陆续审查各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级机构的任职资格申请。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各保险公司上报的文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给审批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甚至影响了审批的时间。为了认真、严格、规范地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严肃性,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之前,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对各类、各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工作,各公司要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保监函〔1999〕17号“关于目前保险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统一行文文种。各公司上报任职资格申请时,要以“关于对×××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形式,由各总公司向保监会行文。
  三、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的填报。
  1.应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要求,统一用16开纸,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也统一用16开纸。
  2.必须贴有近期免冠照片。
  3.政治面貌必须详细填写“××党员”,不能简称“党员”。
  4.批准文号是指“监管机关的批复文号”,不是公司自己的任命文号。
  5.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必须填明起止年月。
  6.工作、学习经历的时间必须与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时间相一致。
  7.工作业绩必须实事求是,特别是一些经营成果的数字,要客观反映所报申请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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