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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1999〕64号 1999年4月8日)


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199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对各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报批、报备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是国家监督管理全国商业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保监会决定对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含党群工作机构)设置及其变化、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对内部机构负责人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拟设置公司内部机构的方案上报保监会批准,保监会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变更、调整时亦同。
  (二)各保险公司应将任命的内部机构负责人情况报保监会备案。内部机构负责人变更时亦同。
  二、保监会人事教育部具体负责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管理与监督,联系电话:010--66032420。
  三、请各保险公司于4月30日前将公司目前的内部机构设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简历等情况(详见表一、表二)上报我会备案。

表一      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 │部门名称  │人数 │ 主要职责 │ 内设处室  │ 报告关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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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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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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