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基础 [1999]2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计委:
为了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 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