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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与会同志认为,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要做到严肃执法,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和正确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与会同志认为,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应当坚持:第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依据专门规定的原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新法不具有溯及既住的效力。第二,法律优于行政法规,即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行政法规;无法律也无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处理。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造成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且这些知识产权授权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权利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1.同一类型权利的冲突,如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2.不同类型权利的冲突,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等。
  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公正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与会同志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三)民事制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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