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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的通知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企业的合同、章程;
  5.进口发票、合同以及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九、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后另行发布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该目录内项目在税收优惠上可视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颁发《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确认书》。对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资优势项目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十、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商品范围有哪些规定?
  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署税〔1997〕1062号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商品外,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一、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免税手续如何办理?
  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比照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免税手续也比照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海关对五类企业及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的货物如何管理?
  五类企业及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的货物,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免税货物一样,均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出售和转让,管理年限及监管办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署监-(1992)109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更新或技术改造而被替换的设备,如在本企业内继续使用,海关按监管年限进行管理,如在监管年限内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按规定照章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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