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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
 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的通知
 (署办税〔1999〕399号 1999年12月6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已下发执行。为便于各关正确理解和执行此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总署关税征管司草拟了《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简称《宣讲材料》)。现印发你们,请各关结合署税〔1999〕791号通知认真组织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并按照《宣讲材料》的对外宣传口径,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

附件:     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

        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

  一、当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在进口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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