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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领用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领取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领用者领取前应填写“许可证书申领单”(见附表五),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领取时,由保管人员与领用人分别在台帐上签字。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的申领单由保管人员存档。证书保管人员不得作为使用者。
  第十六条 纺配出口证书由企业自行打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建立证书领取、保管和使用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证书征订工作。领用证书应出具企业法人授权证明,并填写“许可证书申领单”(同附表五),加盖企业印章,向发证机构办理领用手续。企业领取新证时,要核销前次所领证书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领取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取人应同时在场拆箱清点验收。检验项目:证书种类、数量与发放的是否相符:证书流水号是否连贯无误;有无缺号、缺页、错误及证书的防伪标记是否正确等。检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如发现缺号、错号、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情况,应立即封箱,报告主管处长,并填写检验记录,由检验人员及处长签字后,连同书面报告报许可证局等待处理。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对空白证书进行清点核对,并于年中和年底填写“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六),报许可证局。核对内容包括:证书的出库种类、数量,库存种类、数量,已使用证书的种类、数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并书面报告许可证局。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自行打印纺配证书的,各发证机构应要求企业按第十八条规定建立核查制度。发证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二十条 过期空白许可证书按证书使用年限分类登记造册,列出明细表,经处长审核无误后签字封存。新证书启用后的第二年,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将过期空白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销毁登记清单存档,并报许可证局备案。纺织品出口企业的过期证书,由各企业登记造册,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新证书启用后的第二年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存档,并报发证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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