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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为提高证书的有效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各发证机构要认真核算,合理安排证书的需求量。各发证机构的各类证书不允许相互借用。各发证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省(市)企业间的纺配证书调剂。如仍有不足,应提前一个月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证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剂或补充印制。发证机构临时急需证书,须持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到许可证局办理手续后领取。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七条 各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实行处长领导下的专人负责,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库、专柜统一保管。
  第八条 发证机构在许可证书到货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许可证书签收单”(见附表三),于次日寄送发货厂家和许可证局。验收发现包装箱铅封损坏时,应立即开箱检验。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检验记录,由检验人员及主管处长签字后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同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九条 检验无误的证书要当日存入专库。应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登记入帐,整齐有序。
  第十条 对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专柜要严格管理。库房、专柜的钥匙指定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帐登记

  第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应分别建立进口证书、出口证书、纺织品出口证书进、出库台帐登记制度,填写“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登记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内容包括:证书类别、箱号、证书流水号、进库日期、出库日期、进库签收入、出库发放人、领取人、处长签字等项目。
  第十四条 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要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做到要素齐全、登记清楚、字迹工整,由库房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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