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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失效]

  铁路局认为有必要时,可按配装表规定组织沿途零担危险货物分组运输。
  第24条 托运人、收货人有专用线的,整车危险货物的装车和卸车必须在专用线办理。有条件的专用线亦可组织危险货物整装零担车,但铁路与物资单位应密切协作,对货物包装和装载进行严格检查。
  第25条 整车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及爆炸性药品、四级或气体放射性物品、液化气体罐车以及装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托运人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随带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备件押运。
  第26条 对运送有调车作业限制、编组隔离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应按表1规定办理。
  在同一车内装编组隔离有不同要求的危险货物时,应按隔离要求最严的危险货物作为隔离标准。整装零担车并应在封套上标明其类项。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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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防护 |货车上的表示 |运输单据上的 |
| 事项  |       |表示     |
|-----|-------|-------|
|禁止溜放 |       |在货物运单、票|
|或溜放时 |在货车两侧插 |据封套、装载清|
|限速连挂 |挂“禁止溜放”|单上用红色记 |
|的车辆(附|或“限速连挂”|明“禁止溜放”|
|件八)  |的货车表示牌 |或“限速连挂”|
|     |       |字样     |
|-----|-------|-------|
|     |在货车表牌上 |       |
|     |记明规定的三 |       |
|车辆编组 |角标记对无“禁|       |
|隔离表(附|止溜放”或“限|在货物运单、票|
|件九)规定|速连挂”限制的|据封套、装载清|
|编组需要 |货车应记在货 |单上用红色记 |
|隔离的货 |车表示牌背面 |明规定的三角 |
|车    |并在货车两侧 |标记     |
|     |反插货车表示 |       |
|     |牌      |       |
|-----|-------|-------|
|危险货物 |       |在货物运单、票|
|品名表中 |在货车表示牌 |据封套、装载清|
|规定停止 |上记明“停止制|单上记明“停止|
|制动作用 |动作用”字样 |制动作用”字样|
|的货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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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停止制动作用或编组隔离事项,应均按规定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做出相应的记载。
  第27条 装运爆炸品需要使用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应通知车辆部门对所用货车进行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后,关闭制动机。到站卸车后也应通知车辆部门恢复制动作用。有关关闭制动机或恢复制动作用的通知及办理情况,车站及车辆部门应认真登记作成记录。
  第28条 发送的危险货物,车站应组织及时装出,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对停放的危险货物车辆,车站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零担货物中转站对中转的危险货物,应及时转出。

第五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29条 凡放射性比活度1微居里/公斤以上的任何物质应按放射性物品运输。
  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制品,有核查单位签发“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三)的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以及放射性比活度小于1微居里/公斤的物质,在包装坚固严密,包装件表面最大剂量率小于0.1微伦琴/秒,而且外包装表面无放射性污染的条件下,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此时,包装外侧不贴放射性物品标志,但托运人应在包装件表面及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字样。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1微居里/公斤的天然矿物,在使用全钢敞车和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卸的条件下,可以不加包装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卸后必须清扫洗刷干净,洗刷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第30条 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品时,应提出核查单位(由铁路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商定)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一式两份,一份随货物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一份留发站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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