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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人险(1987)15号 1987年7月20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交由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意见如下:
  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是“七五”期间建立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要下放地方、依托于中心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和退休职工生活服务应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逐步推行以省、市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的指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参加当地统筹,不宜实行系统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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