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
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
(1992年8月3日 (92)财文字第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92)财文字009号《财政部和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
二、凡已接到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392号《关于补助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通知》的财政厅(局),请速将此项专款和配套经费拨付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速拨至用款单位,不能拖延、挤占、截留和挪用,以保证文物抢救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违者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