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遇有紧急事项需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决定,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领导的任免,重大部署、重要政策、重大项目等公文,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三)向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构报送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外,一律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对于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事项或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职能的答复事项,以及机关各部门要求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经局领导同意后,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二十九、局已经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且属于机关各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业务工作,以司名义发文,由各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凡需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的公文,一般应以局或局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司发文件一般只针对上述单位的内设机构。
三十、国家海洋局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要认真协商、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
三十一、局机关内部请示、报告和商洽问题须以签报形式进行。各部门呈请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事项,须以部门名义、由部门领导签发上报。
三十二、呈请局领导审批的发文、签报,由办公室秘书处登记并核稿,重要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呈报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送局领导审批,更不得直接多头送局领导审批。各部门要对发文和签报严格把关,做到内容真实,文字流畅,叙述简明扼要,观点鲜明突出。
三十三、呈请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能的,应在呈报前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说明分歧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会签后退回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送办公室秘书处登记、核稿,履行报批程序。
三十四、局领导对公文、资料、信函所做的批示,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地按公文办理时限给予办理。办公室秘书处要认真进行催办,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三十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投送公文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113号)要求,我局只保留两份简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编印的简报,一律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需报的内容须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归口报送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