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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表(附申请使用海域位置图);
  2.工程建设或开发利用项目申请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3.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资格证明;
  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
  5.有关资信证明;
  6.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材料。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如小规模水产养殖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减免第2和第5项材料要求。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按审批权限审查上报。对于应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省级(含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2个月内,完成审查上报,上报时应附具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在审查期间,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范围、面积及其它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确认。
  第十一条 在对海域使用申请完成审查后,上述有报批权的主管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报批时,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表;
  2.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意见;
  3.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及其评审结论;
  5.其它有必要报送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得到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后,应尽快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作出书面批复,并抄送项目所在地下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在接到海域使用批文后,应遵照有关规定按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再由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于不同意的海域使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是外资或中外合资海域使用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发海域使用证的同时,必须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和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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