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示范区应根据当地海洋开发实际和海域使用状况,结合其海域使用管理实际,立足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有所侧重地确定其工作内容,主要内容有:
(一)海域使用登记。对未经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海域使用活动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核发使用证;对由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活动,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二)海域使用审批及海域使用监察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申请审查报批的规章制度,在示范区内,对所有海域使用项目依法实施严格、规范、有效的管理。另外,应结合示范区实际,积极探索并开展海域使用监察管理工作,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海域使用规划。示范区应在各海洋行业规划的基础上,在海洋开发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原则指导下,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划要切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力依托。
(四)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在示范区内的海域使用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目前重点应放在改变海域属性或对海洋资源、海洋生态影响较大的海域使用项目上。
(五)海域使用金征管。根据海域区位、资源、环境、周边经济发展水平及使用类型等因素,进行海域分级,并研究制定有关海域使用金征收范围及标准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海域使用金征收、上缴、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制度。
(六)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积极探索并建立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运作机制,包括出让方案制定、合同签订及其执行监管等,力求程序明确、表证齐备、责权分明;建立海域使用权转让监管制度。
三、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组织形式
本示范区工作暂定2年。我们将视情况组织各示范区间及示范区与沿海其他各地间的总结交流活动。2年后,各示范区要提交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我们将组织召集全国示范区工作总结会议,全面总结2年来的工作。
示范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海洋、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向政府汇报示范区工作情况,争取其重视和支持。在接此意见后,示范区所在地各级海洋、财政部门应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组织有关力量,尽快开展示范区工作。我们也将加强与各示范区的联系,做好指导工作,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