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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海域
 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7)389号 1997年7月28日)


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省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为正在进行的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提供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山东省烟台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和浙江省舟山市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现将有关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尽快组织落实。

         关于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目的
  自从《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颁布实施以来,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在沿海地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贯彻实施。实践证明,海域使用管理规范了海域开发利用秩序,促进了各类海洋产业活动的健康、协调发展。但同时《暂行规定》法律层次偏低,与目前管理实践的需要不相适应。为此,我们正着手组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为全面总结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更符合实际,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山东省烟台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浙江省舟山市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以便进一步摸索情况,总结经验,为立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具体讲,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主要目的是:
  (一)基本理顺海域开发利用秩序,合理布局,有序使用,海域空间资源配置更趋合理,说明制定《条例》是客观需要。
  (二)提交一些典型的海域使用管理案例(包括正反两方面),作为立法背景材料。
  (三)使当地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包括海域使用证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管理)更加完善,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基本消除非法用海现象。
  (四)经过实践和总结,提交2-3个比较成熟的配套管理制度,以资向全国推广并在立法中予以参照吸收。
  (五)提高全社会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认同和重视,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使外部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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