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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海计发(1997)178号 1997年4月25日)


  仪器设备(含船舶、飞机、浮标等)是我局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监测服务和科研调查的主要手段,是我局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的处置是其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处置的统一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租赁、出售、报损、报废。凡处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依其原始价值,首先征得有关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技术鉴定。
  2.仪器设备处置中的技术鉴定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和用途,分别由局属各单位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凡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均由局属各单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技术鉴定,然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并报局备案。
  凡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局属各单位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论证后,将技术论证报告和处置意见以单位名义报局,经局仪器设备技术鉴定办公室鉴定后,由局计划财务司审批。
  凡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上一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相关专业5-7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局,经仪器设备技术鉴定办公室鉴定后,由局计划财务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再由局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3.仪器设备处置的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原始性能数据,基本情况,目前的技术状况和处置原因等。
  仪器设备处置技术论证报告必须由专家签名方可有效。
  凡国家对有关设备(车辆、锅炉等)有报废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可视为有效技术鉴定资料上报。
  凡处置仪器设备必须填报《国家海洋局仪器设备技术鉴定书》一式二份( 见
附表)。
  4.本规定由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办公室解释。
  5.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注:1.单位价值指原仪器设备购置时的原始价值或调拨价格、记帐价格。
  2.除公务交通车外,业务用车和其他生活设备均视为专用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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