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对海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三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第二十二条 特等奖项目的奖励标准应高于一等奖,并对海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于《集体荣誉奖状》和《个人获奖证书》、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奖金应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其余部分奖给一般完成人和有关科技管理人员,其中科技管理人员所得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15%。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奖金分配方案应报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备案。如有争议时,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获得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金由国家海洋局发给,奖金数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国家海洋局直属单位的获奖项目,国家海洋局只负责颁发《集体荣誉奖状》和《个人获奖证书》,其奖金由申报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荣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六、异议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