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地层学、浅海环境流体动力学、工程结构力学、水工水力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6)海洋环境工程:环境污染化学、环境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7)海洋事务:国际海洋法、海洋环境生态学、立法学、管理信息系统、通讯与导航。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技术政策、海洋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研、工程、规划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生物应用研究、药物的研制与开发,或海水、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或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与开采等项目二项以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或海洋环境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
8)主持过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的全过程;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研究的全过程,或国家、地方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建立、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10)组织过国际合作海洋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考察、其它专项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中飞机、船舶的通信导航、调度指挥全过程;
11)主持过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或推广海洋科技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并进入市场二项以上;
12)有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养殖异地种引进、改良或增养殖技术开发研究一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海产品病害诊断、防治技术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功能食品或药物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卫生、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或海洋生物资源图集编制二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完成相应的报告编写,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海水、苦咸水及其它脱盐(淡化)工程或设备(装置)的研制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验收;
11)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