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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环境调查、监测或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调查、监测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任务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海洋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5)主持实验测试分析项目三项以上,能处理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分析报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或组织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海洋调查、监测等技术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方案设计,并完成现场测量、资料整理、制图的海洋测绘项目二项以上;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遥感技术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0)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主持实验测试和分析项目三项以上,并在实验测试和分析技术方面有所创新,并通过国家海洋计量认证;
  8)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海洋调查、监测、测绘项目,并负责本专业的资料整理分析和报告编写,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
  10)在台站观测技术的发展、观测资料的开发应用、台站业务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1)在浮标等观测平台工程技术方面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器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改进了性能,或提高了在位率和数据有效接收率;
  1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二项以上遥感技术研究或遥感在海洋环境、资源和减灾监测等方面的应用研究项目,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海洋技术开发方面,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作为负责人之一,在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二项以上成果,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
  1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应用、维护大型仪器设备或二种以上中型仪器设备,保证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海洋调查、监测项目的顺利完成,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6)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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