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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职发(1995)89号 1995年8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
  (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
  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
  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
  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
  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二)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运行的技术人员。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包括从事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数据资料和图形图像处理、信息提取及编码规范、数据库与专家系统、海洋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技术人员;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包括从事海洋信息的采集、存贮、咨询、产品的制作、发布及信息传输网络和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技术人员;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包括从事海流、海浪、潮汐、海温、海冰、海上气象、风暴潮、海啸、赤潮、漂油、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或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及灾情调查、评估、咨询等技术人员。
  (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生物与药物,包括从事海水增养殖、新品种培育、病害防治、海洋功能食品、海洋药物、生物技术应用研究等技术人员;
  2.海水利用,包括从事海水直接利用,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及深加工,海水、苦咸水脱盐(淡化),功能膜制备的方法研究、设备(装置)开发、工程设计等技术人员;
  3.海洋能利用,包括从事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洋温差及盐差能等研究、设计、开发等技术人员;
  4.海洋矿产,包括从事滨海矿产、海洋油气、深海矿产的调查、评估、开采等技术人员;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从事海岸工程和近海工程项目的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监理等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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