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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二)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财务主管部门应支持、促进有条件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分别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过渡。预算管理形式的确定和转换,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海洋局和财政部审定。
  第十条 预算收支的范围。
  预算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
  (二)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留成。
  (三)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
  预算经费的支出包括:
  (一)个人部分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公用部分经费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海洋局经费支出的具体情况,业务经费支出又可分为:
  ①正常业务费支出(包括切块业务费、修船费、油料费、帆缆码头费);
  ②专项业务费(包括:飞机费、重点科研项目费、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一次性费用)。
  个人部分经费和公用部分经费中除专项业务费以外的为正常经费,公用部分中的专项业务费为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支出的不同,采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开管理的办法,正常经费由海洋局每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经费指标和业务计划一次下达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海洋局统一掌握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办法。
  各单位的正常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办法。预算包干的具体办法,可根据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形式确定。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均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二级预算单位需于每预算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工作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草案,上报海洋局计财司。
  (二)海洋局计财司根据汇总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和全局的业务工作计划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预算年度初,海洋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局业务工作计划和各单位上年预算情况,下达新预算年度的预算预分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经费指标后,海洋局据此正式下达各单位预算指标,各单位根据局下达的正式预算指标编制本单位执行预算,并报局计财司。
  第十四条 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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