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计发(1995)357号 1995年8月3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装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仪器设备系用局基建费、三项费或自筹经费所购买的、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台(件)仪器设备,以及通过国际合作补偿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分局、业务中心和研究所应指定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要保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业务培训与提高,凡是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对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可实行统管共用,逐步形成或建立有特色的局级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报批程序
1.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书面申报报告,并于前一年的10月底一式三份报送局计划财务司。
2.局主管业务司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3.计划财务司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商有关业务司后报局审批下达。
4.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因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出国考察、技术培训或需外商来华安装调试仪器设备等,须报局批准,并申请列入局年度外事计划。
第八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和管理,保持仪器设备良好工作状态
1.对已到货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写出验收报告并报局计划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