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
考核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人发(1995)451号 1995年10月13日)
局属各单位、名培训中心(点):
根据
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人薪发〔1995〕40号),我局负责“海洋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经研究,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此《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已由局工人考核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我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由“局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管理;各培训中心(点)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培训中心(点)确定某项工种培训,需向局呈报实施计划并经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计划应包括:工种名称、等级、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授课计划与考核办法,以及专业考核组人员名单等项内容。
第三条 培训中心(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教学设施;
2、备有局指定的通用教材、推荐教材以及学员培训所需的图书资料;
3、培训预算经费落实;
4、班级组织健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为保证培训的顺利实施,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1、学员管理规章制度;
2、教学保障措施;
3、实操安全措施;
4、各培训项目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培训中心(点)可外聘相关专业教师,也可根据需要在内部选聘兼职教员,兼职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