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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域使用
 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海法发(1994)465号 1994年11月4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
  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实施一年多了。该“规定”的颁布执行,在改善海上开发利用秩序,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维护国家权益,保护用海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对“规定”宣传得不够,致使个别行业部门有意见,甚至对地方立法活动发文进行干预。为了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已就“规定”执行一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国务院呈送了报告。最近,有的省的行业部门发通知暂缓执行“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现就执行“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重申:
  一、“规定”是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办通〔1992〕20号文)的要求,为适应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21世纪议程》等国际性规章接轨,加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而制定的。国务院“三定”方案也赋予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责。在今年8月海域使用情况汇报会上,国家计委、中编办、经贸委、体改委、国有资产局等部门一致认为,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应加强执行力度。因此,“规定”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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