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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1997年6月4日 交水发(1997)3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企业(公司)加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公司)申请成为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会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影印件;
  3、办事机构负责人(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3、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
  5、航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航交所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航交所批准其入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航交所缴纳会费,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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