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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在内港区航行时,应主动让出深水航槽。
  非机动船应靠边行驶,并注意附近机动船的信号;夜间必须在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在港内航行时,应控制航速,备车行驶。
  船舶在内港区航行时,实际速度顺流不得超过八节,逆流不得超过六节,鼓浪较大的船艇,还应适当减低速度。
  慢车航行仍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应以本船允许的最低速度为限。
  船舶通过渡口和显示慢车信号处以及遇有干舷较低的小船时,应尽可能减速或淌航,在弯道和低潮位时,也应减速或淌航。
  慢车信号只能在船舶、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时显示,并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内港区横越航道的船舶(含对江渡轮)有义务避让上下行驶的船舶。横越航道时,与直航船船首间距不得小于200米。
  直航船要注意横越船动态,谨慎驾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紧迫局面。
  第二十四条 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或大型船队,禁止在内港区下列航段追越:
  (一)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航道及附近水域;
  (二)镇海江南三航四公司预制品码头至镇海客渡码头之间;
  (三)梅墟渡口至三官堂油库码头之间。
  在上述航段,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之间,大型船队之间以及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大型船队之间禁止交会;顺水船应鸣放规定的避免交会声号,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让,并采取有助于避让的措施,逆水船应等候顺水船。
  航经其他弯曲航段和水上交通环境复杂航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内同向航行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量避免追越;如需追越,应按照规定的声号或用VHF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动。追越船在追越中负有避让责任,被追越船应积极协同追越船安全通过。
  第二十六条 船舶装载货物应装载得当,符合稳性要求,并不得超载。舱面货物不得遮蔽驾驶员视线和航行灯光,并留足人行通道。装载货物不准伸出舷外,大件货物确需伸出,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载重吨位小于5吨的农、副、渔业船,不得进入甬江航行,有关船闸、堰坝应严格管理。
  港内航行的小型农、副、渔业船,应船体坚固,属具齐全,并配备固定的船员;载货不得超高、超重,浮力舱不得他用;内河船舶进入内港区还须适当减少载重量,夜航必须点灯。
  第二十八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时,应注意来往船舶,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安全。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协同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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