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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员必须持有《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及特殊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营运的个体或联户船舶,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各种保险手续。

第三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船舶所有人或其在港代理人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并接受检查,经许可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通过虾峙门航道和在港内航行、移泊时,必须由主管机关核准的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航行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必须办理进出口签证。
  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必须遵守通话纪律。
  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或在外港区锚地锚泊,必须在VHF6频道(156.300MHZ)上保持守听,向主管机关的航行控制台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正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十七条 机动船在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时,应及时显示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规定的号旗、号灯、号型。200总吨以上机动船在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时,还应悬挂船名旗。
  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内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但当遇险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时可以临时使用。事后须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可以使用VHF13频道(156.650MHZ)与主管机关通话。
  第十九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况。

第四章 水上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在港内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机动船在港内航行时,应在航标所指示许可通航的水域靠右航行。在安全可行情况下,应尽量靠航道的外缘行驶。情况特殊而需要从来船的右舷通过,应先鸣放声号,或用VHF通话,征得来船同意后,方可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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