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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秦皇岛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 船舶、设施和有关单位进行油类装卸、船舶修造、拆解或其它有污染海域危险的作业前,必须制定有效的油污应急计划或防污应急措施并应报主管机关核准。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七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辖区港口水域发生油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同时应尽快提交有关污染事故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书面报告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油污数量、气象水文情况、事故经过、原因、损害程度及采取措施等。
  第七十六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将有造成污染损害可能或已造成污染损害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害程度。肇事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先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以先用于其清除费用。
  第七十七条 涉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金额的民事侵权纠纷,可由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主管机关调解。

第八章 危险货物管理

  第七十八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严格遵守国际危规和我国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油轮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油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船舶在港内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附送有关单证。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和进行装卸作业。
  第八十条 承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符合国际危规或其它有关规定中对船舶的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文书,备妥与所载运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器材和用具。
  第八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合理配载,严禁装卸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申领《危险货物监装证书》的船舶,应在装货三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主管机关提交监装申请和配载图。配载图一经审核,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十二条 装运危险货物的码头、泊位,应当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在核准的危险货物种类和数量范围内作业。
  第八十三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港口有关作业部门和船舶应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事故或危及港口、船舶安全时,港、船双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八十四条 客船禁止装运或携带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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