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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秦皇岛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逾期不打捞清除的,主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船舶靠码头时,指泊单位应安排足够的泊位长度。其长度不应小于船长的120%,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
  码头带缆人员和港作拖轮驾驶员应听从船长或引航员的指挥。
  第四十七条 进出辖区港口的船舶应符合港口、航道、泊位的规范要求。
  对于超过规范要求的船舶,必须事先由港、船双方分别报请主管机关特别批准,并由港口引航部门提出安全引航措施经主管机关确认后,方可进出港。
  第四十八条 进出辖区港口水域的船舶一般应留有不少于0.6米的安全富裕水深。
  对于五万吨级以上的大型船舶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更应留有足以保证其安全航行的富裕水深。
  第四十九条 秦皇岛海上运动场的使用水域范围和期限由主管机关核准。其使用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航行通告手续,并应遵守该通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凡在本规则规定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并持有关渔业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报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船舶和设施不得擅自进入辖区港口港池水域或接靠港口码头、海上设施或船舶。
  第五十二条 50总吨(75千瓦)以下的小型船舶穿越港口航道、锚地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同时应主动避让在上述水域中航行的大型船舶,并严禁抢越大型船舶的船艏,追越它船。
  第五十三条 在辖区港口水域渔船应遵守有关航行规定,其夜间航行时,必须悬挂显示规定灯光信号。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辖区港口港池、航道或锚地水域设置渔具或碍航物。
  渔船不得在上述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或随意锚泊。
  第五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港内进行明火作业,应报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应遵守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明火作业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船舶、设施在辖区港口水域发生火警或火灾,应及时采取自救灭火措施并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和港口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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