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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秦皇岛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营运期间严禁超员载客并应严格遵守主管机关的其它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VHF08频道为秦皇岛海上交通管制中心(VTS)工作频道,供船舶航行咨询。船舶进出港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港口锚地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设置、调整或撤销,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码头及其机械设备不得影响进出港船舶的安全靠离。
  码头外沿或护舷上不应当有坚硬的突出物。
  第三十七条 港池、航道、锚地水域内禁止游泳、钓鱼、养殖及进行其它有碍港口海上交通安全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船舶如发现航道变异、助航标志及导航设施移位、灭失、损坏、失常或发现沉船、沉物、暗礁、浅滩、漂浮物以及其它碍航物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助航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船舶、设施或个人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负责赔偿和承担其一切后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周围(含航道导标连线上)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碍航物。
  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非航标单位设置航标,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港口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其所属航道、锚地、港池及码头泊位的水深等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核定和统一对外公布。
  码头泊位的水深,应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应事先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本规则规定水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其施工单位应至少在施工作业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港口水域内禁止抛弃任何废弃物。
  港区水域疏浚物应按主管机关划定的区域倾倒或按其核准的方式吹填作业。
  第四十五条 船舶、货物、船用品、港口装卸设备及其属具或危险品的沉没或失落,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如妨碍航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打捞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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