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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 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 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第二十一条 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条 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他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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