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第十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运管机关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
三、运管机关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机关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机关领取单证、票据、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
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
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四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