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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 交公路发(1996)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经1996年11月20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按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 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七条 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R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 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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