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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购费“应缴费之日”、“购车之日”涵义解释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车购费“应缴费之日”、
 “购车之日”涵义解释的复函
 (1997年5月20日 交财发(1997)281号)


北京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车辆过户后如何认定“应缴费之日”和“购车之日”的请示》(京交征字〔1997〕219号)收悉。现解释如下:
  一、关于“应缴费之日”。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1356号)第八款“缴费人不按《征收办法》缴纳费款时,征管单位可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强制追缴。并对缴费人从应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规定中的“应缴费之日”是指车辆最初购买者或使用者办理落籍手续之日。
  二、关于“购车之日”。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的通知》(〔90〕交财字507号)第三条第四款“使用伪造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除令其补缴车购费外,可对其自购车之日起按日收取应征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规定中的“购车之日”是指国内用户以使用为目的,首次购得车辆之日。车辆使用过程中再次发生买卖行为的日期不作为计算滞纳金时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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