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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如企业暂无力购买拉力机,则应与质量好的包布、缚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的供货协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近二年内所购的每批包布、缚带样品应保留备查。

附件二:      救生衣产品质量检测评定办法

  一、救生衣产品质量检测项目分为原型试验检测和材料试验检测两大类。
  (一)抽样方法:
  1、抽样人员:
  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派出的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或检验单位人员。
  2、原型试验检测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每个品种抽取4件(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100件),当场封存,由企业负责送检验单位。
  3、材料试验检测的抽样:
  每个品种的救生衣须提供以下数量的材料。
  (1)包布:3m;
  (2)缚带:编织带3m;用包布缝制的缚带,累计总长度不少于4m,并在救生衣上截取;
  (3)缝线:1卷;
  (4)芯材:按对应生产标准提供1.5倍的样块。
  4、检验单位接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须办理样品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
  (二)检测标准:
  检验单位须根据不同品种的救生衣产品,分别按GB4303《船用救生衣》;GB4304《船用工作救生衣》;IMO A689(17)《救生设备试验》标准的要求和船检局现行的救生设备规范和技术法规,对企业送交的样品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表)。
  (三)综合判定原则:原型试验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和材料试验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则产品检测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检验报告:检验单位须在收到样品的四个月内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报送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送交企业。

附表1:      救生衣产品原型试验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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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0 A 689(17)| GB4303-84|GB4304-84|
|-------------|----------|---------|
|    外观检查     |   外观检查   |  外观检查   |
|    温度循环     |   温度循环   |  温度循环   |
|    耐  油     |   耐燃烧    |  耐燃烧    |
|    耐燃烧      |   强  度   |  穿  着   |
|    强  度     |   穿  着   |  浮  态   |
|    穿  着     |   浮  态   |  跳  水   |
|    扶  正     |   跳  水   |  浮  力   |
|    跳  水     |   浮力损失   |         |
|    游泳及浮水    |          |         |
|    浮力损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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