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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获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30日内(以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向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新建和转产救生衣产品的企业,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可随时申请生产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提供给他人使用。
  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的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保证获证产品的质量。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对获证企业、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收费办法见附件三)。
  第八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30号文批准,由交通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救生衣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核办法

  一、为了考核救生衣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派出的审核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依据。
  三、本《办法》共有审核项目27项,每项内容完整的为合格项目,否则为不合格项目。
  最终项目合格率在85%以上,且关键项目均合格(第2、16、21项为关键项目),则本次现场审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现场审核以企业提供的正规书面资料为依据。
  五、凡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有关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审核,并颁发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免除本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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